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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聚焦 刘毅:论中国特色文化娱乐法的兴|北原梨奈|起与发展

2024-08-27 08:05:42|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互娱科技

  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ღ✿✿,文化娱乐领域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ღ✿✿,文化娱乐法已然兴起并不断走向成熟ღ✿✿。中国的文化娱乐法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ღ✿✿,就其调整范围而言ღ✿✿,包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领域ღ✿✿;就其法律原则来说ღ✿✿,包括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等四项基本原则ღ✿✿;就其法律实践来说ღ✿✿,主要包括行业监管ღ✿✿、知识产权ღ✿✿、人格权保护ღ✿✿、投融资与保险等四个主要方面ღ✿✿。未来的文化娱乐法将面临数字化ღ✿✿、网络化ღ✿✿、智能化时代带来的诸多挑战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专章提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发展目标ღ✿✿。与之相应ღ✿✿,公共文化事业的立法工作以及与文化娱乐产业相关的法治建设也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ღ✿✿,并在最近的十数年间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建树ღ✿✿。在立法层面ღ✿✿,近年来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两部文化领域的重要法律ღ✿✿。另外两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草案)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ღ✿✿,有望于下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审议通过ღ✿✿。在政策层面上ღ✿✿,更是接连不断地推出促进文化产业振兴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规划ღ✿✿、意见和纲要等1ღ✿✿。

  在法治实践方面ღ✿✿,有关文化娱乐法律领域的司法审判ღ✿✿、律师实务以及仲裁调解已经取得诸多经验和成果ღ✿✿,形成了极具专业性的文化娱乐法律实务领域ღ✿✿。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ღ✿✿,积累了丰富的文娱产业合同纠纷审判经验ღ✿✿,并于2020年专门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ღ✿✿。仲裁机构也将文化娱乐仲裁业务当作新的增长点ღ✿✿,如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成立国内首家影视文化仲裁院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连续多年将“影视娱乐争议仲裁”作为专章论述ღ✿✿。律师群体可谓是文娱法律实践的探路者ღ✿✿,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律师在演艺明星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一展身手ღ✿✿。近年来随着文娱产业的发展兴盛ღ✿✿,越来越多的执业律师开始为自己贴上“娱乐法律师”的标签ღ✿✿,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ღ✿✿、影视著作权保护ღ✿✿、文娱投资纠纷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ღ✿✿。聚集众多文娱专业律师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因此于2019年还特别设立了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ღ✿✿。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领域曾经很长时间忽视这一法律领域的存在ღ✿✿。近年来已经有很大程度的改观ღ✿✿。一方面ღ✿✿,北京市法学会ღ✿✿、上海市法学会等相继成立区域性的文化娱乐法学专门研究机构ღ✿✿。其中以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为代表ღ✿✿,开展了诸多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活动ღ✿✿,创办学会专刊《中国娱乐法评论》ღ✿✿,组织编写多部文化娱乐法专业著作ღ✿✿。另一方面ღ✿✿,以北京大学法学院ღ✿✿、中国政法大学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为代表的部分法学院校正在积极创建并推动设立文化娱乐法的硕博士专业方向ღ✿✿,设计专门的课程体系并编写相关教材ღ✿✿,一批批文娱法律专业人才正在从校园走向社会ღ✿✿,成为中国文娱法治建设的生力军ღ✿✿。

  在中国文化事业和文娱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ღ✿✿,也出现诸多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业问题ღ✿✿:天价片酬ღ✿✿、“阴阳合同”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ღ✿✿;流量至上ღ✿✿、畸形审美ღ✿✿、“饭圈”乱象ღ✿✿、“耽改”之风等新情况新问题迭出ღ✿✿;一些从业人员政治素养不高ღ✿✿、法律意识淡薄ღ✿✿、道德观念滑坡ღ✿✿,违法失德言行时有发生ღ✿✿,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ღ✿✿,严重污染社会风气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ღ✿✿。为此ღ✿✿,中宣部ღ✿✿、文旅部ღ✿✿、国家广电总局ღ✿✿、国家税务总局等自2021年8月起密集发文ღ✿✿,针对文娱领域的突出问题ღ✿✿,开展全面系统的综合治理2ღ✿✿。

  当20世纪下半叶以电影ღ✿✿、音乐为代表的娱乐产业在美国尤其是加州好莱坞蓬勃兴起之时ღ✿✿,为娱乐产业(entertainment industry)提供法律服务的新兴法律领域——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亦应运而生ღ✿✿,娱乐法是一种典型的产业法ღ✿✿,因娱乐产业的兴起而出现ღ✿✿,因娱乐产业的发展而发展ღ✿✿。一般认为《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4年第41卷的“娱乐产业与法律”(entertainment industry and law)专刊ღ✿✿,是美国娱乐法研究的滥觞[1]ღ✿✿,而美国尤其是好莱坞的娱乐法律师(entertainment attorneys)ღ✿✿,则是由于影视等娱乐产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ღ✿✿、越来越具有专业性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因此许多公司律师或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纷纷改换角色ღ✿✿,成为专门的娱乐法律师ღ✿✿,并逐渐形成了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娱乐法律实务ღ✿✿。

  近年来随着中国文化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ღ✿✿,与美国娱乐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在中国也开始萌生ღ✿✿、发展并走向成熟ღ✿✿,因此ღ✿✿,首先在与美国或国际娱乐产业合作的领域ღ✿✿,或者介绍英美娱乐法的学术译文和论著中ღ✿✿,出现了“娱乐法”的表述3ღ✿✿。此外ღ✿✿,在法律实务领域ღ✿✿,随着中国文化产业国际化程度的加深ღ✿✿,以及越来越多的法律学子海外留学归来ღ✿✿,“娱乐法”的概念也开始流行于中国律师界ღ✿✿,很多专门从事影视音乐等文化产业法律业务的律师团队或资深律师ღ✿✿,也开始逐渐将自己的业务头衔从“影视律师”或“影视文化律师服务”改称为“娱乐法律师”或“影视娱乐法团队”ღ✿✿。

  不过ღ✿✿,由于国情不同ღ✿✿、传统各异ღ✿✿,以及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区别ღ✿✿,无论从名称还是实质上ღ✿✿,中美之间在(文化)娱乐领域的法律规制与法律服务体系ღ✿✿,产生了颇具比较法学意义的差异分殊ღ✿✿,借用语言学的概念ღ✿✿,entertainment law在美国和中国既有所指的相近ღ✿✿,也有能指的不同ღ✿✿,而且这种比较非常具有学术和实践意义ღ✿✿,并非简单地寻找异同之处ღ✿✿。

  首先ღ✿✿,美国的娱乐产业虽然大致等同于中国的文化产业4ღ✿✿,但是二者仍有较大的差异ღ✿✿。在中国ღ✿✿,文化产业是一个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ღ✿✿,所谓文化事业ღ✿✿,就是非营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北原梨奈ღ✿✿,“是指由政府主导ღ✿✿、社会力量参与ღ✿✿,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ღ✿✿、文化产品ღ✿✿、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ღ✿✿。”5例如图书馆ღ✿✿、博物馆ღ✿✿、文化馆(站)ღ✿✿、美术馆ღ✿✿、科技馆ღ✿✿、纪念馆等场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ღ✿✿。这些服务一定是非营利的ღ✿✿、公益性的ღ✿✿,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产业ღ✿✿,而属于文化事业的范畴ღ✿✿。另一方面ღ✿✿,我们还要看到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的统领下ღ✿✿,中国文化产业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中ღ✿✿,对文化产业的要求在营利性之外ღ✿✿,均特别规定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ღ✿✿,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与精神6ღ✿✿,这是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ღ✿✿,即文化产业法不仅体现营利和效益的特点ღ✿✿,同样还体现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性ღ✿✿,或者通俗地说ღ✿✿,中国的文化产业法不仅有“娱乐”的一面ღ✿✿,还有“文化”的一面ღ✿✿。

  其次ღ✿✿,中国的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并非截然两分的概念ღ✿✿,相反ღ✿✿,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ღ✿✿。这是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ღ✿✿,中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中内在蕴含有社会效益和公益性的要求ღ✿✿;另一方面ღ✿✿,中国的文化事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市场经济和营利性的成分ღ✿✿,例如以故宫博物院和国家博物馆为代表的文化事业机构ღ✿✿,在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同时ღ✿✿,也在致力于以馆藏资源著作权ღ✿✿、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的方式7ღ✿✿,这种文化事业机构与商业机构之间的授权许可合作ღ✿✿,其实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ღ✿✿,当然ღ✿✿,其最终目的还是“让文物活起来”ღ✿✿,让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得以更好传承和发扬ღ✿✿。由此可见ღ✿✿,中国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间ღ✿✿,并不存在鲜明的界线和区分ღ✿✿,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和法学学科ღ✿✿,同样不宜做人为的界别ღ✿✿,而应统一在文化娱乐法的旗帜之下ღ✿✿。

  最后ღ✿✿,如果因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同属文化大概念之下ღ✿✿,而径直采用“文化法”的概念ღ✿✿,放弃“娱乐法”的表述ღ✿✿,并不妥当8ღ✿✿。首先从国际化和对外交流的角度考虑ღ✿✿,由于美国娱乐法的先发优势和强势地位ღ✿✿,“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概念已经成为国际范围特别是英语世界的通用流行概念ღ✿✿,包括学术研究和法学教育领域ღ✿✿,中外法律学者们都已经接受了作为一门新兴法学知识领域的“娱乐法”ღ✿✿,并已有大量的专著论文问世9ღ✿✿。而且ღ✿✿,娱乐产业和娱乐法都具有非常国际化的特点ღ✿✿,中国的文化娱乐产业无论从政府和产业角度ღ✿✿,都非常注重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ღ✿✿,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层面不断推出促进文化“走出去”的战略措施ღ✿✿。其次ღ✿✿,就目前中国与文化产业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实务领域的发展现状来看ღ✿✿,广大律师和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ღ✿✿,已经在广泛使用来自美国的“娱乐法”概念ღ✿✿,而诸如阿里ღ✿✿、腾讯等著名的互联网企业ღ✿✿,则纷纷成立自己的“大文娱”集团ღ✿✿,强调文化娱乐领域的全产业链发展ღ✿✿,进而建立起文化娱乐法律事务团队ღ✿✿。此外ღ✿✿,在官方正式文件中也开始出现“文化娱乐”的表述10ღ✿✿,使得“娱乐”一词不再显得不登大雅之堂ღ✿✿。将文化娱乐并称ღ✿✿,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出我们中文语境下“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相结合的文化特色与时代特征ღ✿✿,表明我们一方面并未忽视在文化娱乐活动中对于道德伦理ღ✿✿、政治方向和文化品质的要求ღ✿✿,另一方面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我们也能够理解和支持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于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生活之追求ღ✿✿。职是之故ღ✿✿,我们认为ღ✿✿,结合国际化的需求和现实发展的实际ღ✿✿,兼采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与体现国际惯例的“娱乐”ღ✿✿,将中国涉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法律领域命名为“文化娱乐法”ღ✿✿,是最为恰当的选择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ღ✿✿,美国娱乐法作为英美法系传统下的法治演进的成果ღ✿✿,具有鲜明的英式经验主义ღ✿✿、美式实用主义的自生自发秩序之特征ღ✿✿。第一ღ✿✿,美国娱乐产业本身便是市场经济自发演进的结果ღ✿✿,甚至加州好莱坞作为世界级的娱乐重镇也是商业自然选择的结果ღ✿✿,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并无刻意的规划与引导ღ✿✿,迄今为止ღ✿✿,美国立法机构从未制定和颁布过一般意义上的“娱乐法”或特别领域内的“电影法”“音乐法”等ღ✿✿,当人们说到美国“娱乐法”或“音乐法”的时候ღ✿✿,其实是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商业惯例在娱乐产业的适用和解释ღ✿✿,这正是英式经验主义特征的体现ღ✿✿,即并非事先的理性规划和先行立法ღ✿✿,而是通过对现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和重新解读ღ✿✿,以确立新的判例和规则ღ✿✿,从而因应社会生活特别是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ღ✿✿。

  第二ღ✿✿,作为新生事物“娱乐法”的出现完全是现实利益驱动的结果ღ✿✿,最初是好莱坞娱乐产业的兴起ღ✿✿,引发传统行业律师开始投身娱乐业法律服务ღ✿✿,继而逐渐形成专门的娱乐法律师行业和娱乐法律服务领域ღ✿✿,身处娱乐产业集中地的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的各个法学院也开始创设娱乐法课程并逐渐发展为娱乐法专业方向11ღ✿✿,以娱乐法为主题的教科书ღ✿✿、判例汇编和相关理论研究开始形成规模体系ღ✿✿,毕业于各个法学院的娱乐法律师成为新生力量ღ✿✿,不断推进娱乐法在美国的发展ღ✿✿,如此循环往复ღ✿✿,娱乐法逐渐从新兴走向成熟ღ✿✿,从边缘走向中心ღ✿✿,“英雄不问出处”ღ✿✿,这是美式实用主义理念的又一项现实成果ღ✿✿。

  第三ღ✿✿,美国娱乐法从诞生初创到发展成熟ღ✿✿,都是各方市场和法律主体在法治环境下自发良性互动反馈的结果ღ✿✿。所谓市场主体ღ✿✿,就是通常所说的娱乐产业的玩家们(players)ღ✿✿,主要是指制片商(包括大型电影公司和独立制片人)ღ✿✿、经纪代理(agent)ღ✿✿、个人经理人(manager)ღ✿✿、行业协会(unions and guilds)和娱乐法律师ღ✿✿。法律主体则除了娱乐法律师之外ღ✿✿,还包括法院(法官)ღ✿✿、仲裁机构ღ✿✿、法学院ღ✿✿、政府和立法机构等ღ✿✿。其中ღ✿✿,娱乐法律师起到了贯穿全产业链条和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关键性作用ღ✿✿,他们不仅是传统的诉讼代理人和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ღ✿✿,而且从影视项目论证立项阶段就介入其中ღ✿✿,包括合同起草ღ✿✿、谈判ღ✿✿,艺人的经纪代理ღ✿✿,甚至是投融资环节等ღ✿✿,都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ღ✿✿、技能以及对娱乐产业的深度理解而服务于客户ღ✿✿,并最终提升了美国娱乐产业的法治化水平ღ✿✿。法官和法院系统则通过一些经典判例ღ✿✿,奠定了美国娱乐法尤其是知识产权和(影视音乐)内容审查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则ღ✿✿。相较而言ღ✿✿,政府和立法机构扮演了较为消极的角色ღ✿✿,将娱乐产业领域的法律规制权力更多地交给了民间力量尤其是行业协会12北原梨奈ღ✿✿,行业协会代表从业者(演员ღ✿✿、导演ღ✿✿、编剧等)与制片商(投资方)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博弈ღ✿✿,最终形成了较为公平合理的制度空间ღ✿✿,在资方和劳动者之间ღ✿✿,以及产业利益与社会文化之间达成了可持续的平衡ღ✿✿。

  最后ღ✿✿,关于司法诉讼和经典案例对美国娱乐法的促进作用ღ✿✿,仅以电影审查的发展历程为例就足以说明ღ✿✿。美国电影审查的最早记录则始于1897年的“人民诉多利斯案”ღ✿✿,该案法官认为影片中新婚之夜的场景“超出了公众认可的端庄的界限”ღ✿✿,因而此片被禁映ღ✿✿。另一个被认为是美国电影审查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是1915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共同影片公司诉俄亥俄工业委员会案”做出的判决ღ✿✿。该判决的实际意义在于ღ✿✿,它承认了全国各州电影审查机构的法律地位ღ✿✿,事实上赋予了各州对电影进行审查的权力ღ✿✿,实际上为美国各地方政府和教会团体组建形形色色的电影审查机构铺平了道路ღ✿✿。1952年ღ✿✿,“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一案成为美国电影审查史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ღ✿✿。克拉克大法官在法庭上明确指出ღ✿✿,纽约州法律是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违宪性限制ღ✿✿,并宣布“电影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范围之内ღ✿✿。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工业委员会一案已经与本案所提出的意见不一致ღ✿✿,我们不再遵守”ღ✿✿。自此ღ✿✿,电影创作开始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ღ✿✿,而电影审查机构则开始显得不合时宜ღ✿✿,并逐渐被电影分级制度所取代ღ✿✿。

  中国文化娱乐法的兴起要归功于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时代机遇与社会背景ღ✿✿。首先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ღ✿✿、工业化的加速发展ღ✿✿,中国社会在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进入消费文化和大众文化的时代ღ✿✿,在此背景下ღ✿✿,以影视ღ✿✿、流行音乐和游戏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娱乐产业开始登堂入室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从边缘走向中心ღ✿✿,占据了时代文化的主流ღ✿✿,也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ღ✿✿,在贡献大量国民生产总值的同时ღ✿✿,影响了国人的文化生活和精神世界ღ✿✿。其次ღ✿✿,当代中国社会已经迈进了契约时代和民法时代ღ✿✿,契约观念ღ✿✿、产权意识和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已经深入人心ღ✿✿,尤其是近20年来ღ✿✿,对于国人来说原本十分陌生甚至有些排斥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质的转变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ღ✿✿、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长足发展ღ✿✿,都是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亮点ღ✿✿。

  更重要的是ღ✿✿,中国人民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ღ✿✿,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ღ✿✿,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ღ✿✿。“美好生活”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新目标ღ✿✿、新追求ღ✿✿,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在新世纪的主旋律ღ✿✿。不言而喻的是ღ✿✿,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己任的文化公共事业和文化娱乐产业ღ✿✿,正是实现美好生活愿景的重要途径ღ✿✿。与此同时ღ✿✿,我们还要关注文化公共事业和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与法治化运行ღ✿✿,即文化公共事业和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要有一定的界限ღ✿✿、规矩和尺度ღ✿✿,要遵纪守法ღ✿✿,依法而行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

  同美国娱乐法相比较ღ✿✿,中国的文化娱乐法扎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ღ✿✿,有着自身的特色和发展轨道ღ✿✿。首先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格局下ღ✿✿,中国的文化娱乐产业并非完全如美国一样ღ✿✿,是市场经济自生自发秩序的结果ღ✿✿,而是市场秩序与政府引导ღ✿✿、鼓励和促进相结合ღ✿✿,双重推动的结果ღ✿✿。这也正是中国市场经济成功发展的经验模式ღ✿✿,即一方面尊重市场规律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ღ✿✿;另一方面政府着力实施产业布局和规划ღ✿✿,在土地ღ✿✿、金融ღ✿✿、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ღ✿✿,引导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快速发展ღ✿✿,甚至在国际竞争中实现赶超13ღ✿✿。因此ღ✿✿,中国特色的文化娱乐法ღ✿✿,在法律渊源上首先是国家立法和政府的行政法规ღ✿✿,以及地方政府的立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ღ✿✿,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是指引性ღ✿✿、主导性的法律规范和原则ღ✿✿,次之才是行业惯例ღ✿✿、司法裁决和学理等辅助性的法律渊源ღ✿✿。

  其次ღ✿✿,正是由于中国的文化娱乐法具有国家主导且兼顾社会效益的特色ღ✿✿,因此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层面上ღ✿✿,行政管制的特点亦十分鲜明ღ✿✿,这一点也是明显区别于美国娱乐法的方面ღ✿✿。例如在电影产业领域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ღ✿✿,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诸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规章和各种管理办法北原梨奈ღ✿✿、意见和通知ღ✿✿,是整个行业(产业)的主要法律规范ღ✿✿,其中以禁止性的命令和导向性的指令为主ღ✿✿,基本上还是以政府对文化娱乐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监督管控为主要目标ღ✿✿,直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行ღ✿✿,这种局面才真正有所改观ღ✿✿,对电影产业的鼓励ღ✿✿、引导和促进的方面得到很大程度的强化ღ✿✿。

  第三ღ✿✿,尽管如此ღ✿✿,服务于蓬勃发展的中国文化娱乐产业的文化娱乐法律实务ღ✿✿,在兼顾政府监管和市场需求的同时ღ✿✿,得到了引人瞩目的快速发展ღ✿✿。最初的文化娱乐法律实务ღ✿✿,可以追溯至1990年代影视明星的名誉权ღ✿✿、肖像权侵权纠纷ღ✿✿,虽然具有一定的新闻轰动效应ღ✿✿,但是无论是案件标的还是法律问题的复杂性ღ✿✿,都还停留在初级阶段ღ✿✿。发展到今天的中国文化娱乐法律实务领域ღ✿✿,无论是诉讼还是适用仲裁的案件ღ✿✿,范围覆盖到从合同法ღ✿✿、公司法到侵权责任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方面面ღ✿✿,而且随着文化娱乐产业边界的不断扩展ღ✿✿,以及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创新ღ✿✿,文化娱乐产业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ღ✿✿,这些都给法律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诸多挑战ღ✿✿,新的判例ღ✿✿、新的规则和甚至新的权利都在不断涌现ღ✿✿,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ღ✿✿,法官ღ✿✿、仲裁员和律师们为中国文化娱乐法的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ღ✿✿,这一点与美国颇有异曲同工之处ღ✿✿。

  最后ღ✿✿,中国的文化娱乐法不同于美国的娱乐法ღ✿✿,后者完全是面向娱乐产业的法律服务ღ✿✿,是与营利性娱乐产业的属性相匹配的ღ✿✿,尽管美国娱乐法也包含宪法第一修正案等公法内容ღ✿✿,但是其作为一个整体性法律范畴ღ✿✿,娱乐法是围绕娱乐产业而展开的ღ✿✿,美国娱乐法的功能和目的皆在于为营利性的娱乐产业提供服务和帮助ღ✿✿,因此ღ✿✿,美国娱乐法是不折不扣的产业法ღ✿✿。而中国的文化娱乐法则不仅仅是产业法ღ✿✿,还包括公益性质的文化事业法ღ✿✿,同时即便是文化产业也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ღ✿✿,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14ღ✿✿。也就是说ღ✿✿,中国的文化娱乐法不仅服务于营利性的文化产业ღ✿✿,同时还公益性和公法性的一面ღ✿✿,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文化娱乐法不仅仅是关于文化(娱乐)产业的法律ღ✿✿,而是与文化领域(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事务)相关的法律ღ✿✿,产业法或行业法的范畴都不足以设定其范围[2]ღ✿✿。领域法则是其比较恰当的定性ღ✿✿。

  作为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学学科和鲜明特色的领域法ღ✿✿,文化娱乐法必须提炼出自身特有的法律原则ღ✿✿。中国的文化娱乐法应当具有这样四项基本法律原则ღ✿✿:

  第一就是适用于文化娱乐全领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ღ✿✿,该原则充分彰显了中国文化娱乐法的中国特色和文化属性ღ✿✿,体现中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为人民服务ღ✿✿,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ღ✿✿。

  第二是旨在规范文化娱乐全行业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ღ✿✿,该原则最初源自民法并被文化娱乐法借鉴采纳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ღ✿✿,不得违反法律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北原梨奈ღ✿✿。”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若干项电影的禁止性内容ღ✿✿,即不得含有违法宪法ღ✿✿、法律和社会公德等ღ✿✿,实质上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电影领域的体现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第十一条亦有类似规定ღ✿✿。

  第三是适用于文化娱乐从业者的“德艺双馨”原则北原梨奈ღ✿✿,“德艺双馨”原本是中国文艺界的一项优良行业传统ღ✿✿,既是对杰出艺术家的褒扬ღ✿✿,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文化艺术从业者的道德人格期许ღ✿✿。这样一种社会观念被引入法律ღ✿✿,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ღ✿✿,是中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创举ღ✿✿,也是中国文化娱乐法的鲜明特色ღ✿✿。在实践中ღ✿✿,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文艺行业自治团体已经根据德艺双馨原则制定了若干实施办法和行业自律规范15ღ✿✿,对净化行业风气ღ✿✿,提升文娱法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ღ✿✿。

  第四是以保障文化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的“监管与自治相结合”原则ღ✿✿,无论是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ღ✿✿,都与意识形态工作有着紧密的关系ღ✿✿,担负着引领正确的价值观ღ✿✿,塑造良好社会风尚的政治责任与社会使命ღ✿✿,因此中国对文化领域的一向保持严肃严格的监管态势ღ✿✿,出台了众多有关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ღ✿✿。另一方面ღ✿✿,无论历史传统还是国际惯例ღ✿✿,行业自治是文化产业自身的鲜明特点和运行规律ღ✿✿,美国好莱坞作为世界上娱乐产业最发达地区ღ✿✿,以美国作家协会ღ✿✿、美国电影演员ღ✿✿、电视及广播艺术家协会ღ✿✿、和美国导演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自治ღ✿✿,是保持长期创造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机制保障ღ✿✿。国也非常注重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对文化娱乐领域法治建设的协助作用ღ✿✿。

  最后ღ✿✿,关于“监管与自治相结合”的原则ღ✿✿,因其非常能够体现中国文娱法治的特色ღ✿✿,故而需要进一步引申阐释之ღ✿✿。众所周知ღ✿✿,中国现阶段在文娱行业施行的是一种“强监管”的模式ღ✿✿,尤其在影视行业甚至到了一种钜细靡遗的程度16ღ✿✿。另一方面ღ✿✿,这些监管措施大多是以“通知”“意见”或者“暂行办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来实施的ღ✿✿,而且时效性较强ღ✿✿,稳定性不足ღ✿✿,有时难免前后矛盾ღ✿✿,或者虽时过境迁ღ✿✿,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被及时宣布失效ღ✿✿。此外ღ✿✿,有些临时性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ღ✿✿,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和宪法精神ღ✿✿,其实是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和监督的ღ✿✿,但是现实层面上似乎并没有形成对这些行政规制措施的“规制”ღ✿✿。

  除了这些形式层面的问题之外ღ✿✿,更重要的是在实体层面上如何明确界定文娱领域行政监管的范围和程序ღ✿✿,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的可预期性和法治化水平ღ✿✿。以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中备受瞩目的电影审查制度为例ღ✿✿,电影从业者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放宽电影审查的尺度ღ✿✿,甚至建立电影分级制度ღ✿✿,但是从监管部门来说ღ✿✿,更倾向于采取审慎的态度ღ✿✿,不过无论电影从业者还是行业监管部门ღ✿✿,共同的认识是将这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ღ✿✿,就是在此共识基础上达成的阶段性成果ღ✿✿。对于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发展ღ✿✿,结合域外经验与中国国情ღ✿✿,宜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ღ✿✿,逐步由电影审查过渡到电影分级制度[3]ღ✿✿。

  关于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的关系ღ✿✿,从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所谓“限薪令”和“限丑令”17就可以看出ღ✿✿,中国的电影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影视行业的自治组织ღ✿✿,都在尝试以各自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ღ✿✿,其中非常明显地体现出文化娱乐这个行业的特殊性ღ✿✿,即一方面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ღ✿✿,特别是在文化产业领域ღ✿✿,遵从的是自由竞争ღ✿✿、市场选择的原则ღ✿✿,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求文艺作品和文化娱乐行业从业者必须遵从“双百”“两为”和“德艺双馨”等道德行为规范ღ✿✿。因此ღ✿✿,原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ღ✿✿、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ღ✿✿,对有吸毒ღ✿✿、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者施以严厉惩罚ღ✿✿。2018年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ღ✿✿,做出了一系列关于限制演员薪酬的管理规定ღ✿✿。这两项规定可谓雷霆手段ღ✿✿,对规范行业风气ღ✿✿、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起到了非常有效的规制作用ღ✿✿,但是同时也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留下了值得商榷的问题ღ✿✿。前者的实质问题主要是打击面太大和惩罚期无限18ღ✿✿;后者的实质问题主要是限薪的标准缺乏合理论证且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19ღ✿✿;二者的共同问题都在于形式上缺乏上位法的授权ღ✿✿,而且对于被处罚对象来说ღ✿✿,缺少必要的救济程序ღ✿✿。其实ღ✿✿,结合世界各国文化娱乐法治发展的经验和中国的国情ღ✿✿,在以公益为目的和属性的文化事业领域ღ✿✿,固然应该以官方正式的法律法规为载体ღ✿✿,以“强监管”为主要模式ღ✿✿;但是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主要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文化产业领域ღ✿✿,应该适用“适中监管”的模式ღ✿✿,在政府监管部门之外ღ✿✿,更多地让行业协会之类的行业自治机构发挥规范和指引作用ღ✿✿。此外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外ღ✿✿,还应该积极挖掘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总结和适用文化娱乐产业的商业习惯和行业惯例ღ✿✿,将这些习惯ღ✿✿、行规和术语提炼为整个文化娱乐产业的“软法”20[4]ღ✿✿,以补足现阶段立法的缺失ღ✿✿,同时也可以成为司法裁判和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的依据ღ✿✿。

  在中国ღ✿✿,文化娱乐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学学科ღ✿✿,还是一种领域法ღ✿✿,无疑都属于新生事物ღ✿✿,但是对于文娱领域的法律实践来说ღ✿✿,却是由来已久ღ✿✿,而且往往因其“自带光环”而影响广泛ღ✿✿。文化娱乐法本身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实践性ღ✿✿,文化娱乐法自实践中产生ღ✿✿,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规模和体系ღ✿✿,进而被法律界和文娱行业的从业者们所认可ღ✿✿。因此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文化娱乐法的应用做一个初步的归纳和分析ღ✿✿,对于进一步明晰文化娱乐法的功能和价值ღ✿✿,很有意义ღ✿✿。

  从最近十多年来涉及文化娱乐领域的行政ღ✿✿、司法和仲裁案例以及企业法务实工作中ღ✿✿,将文化娱乐法的法律实践归纳为行业监管ღ✿✿、知识产权ღ✿✿、人格权保护ღ✿✿、投融资与保险等四个主要方面ღ✿✿。

  首先谈谈行业监管问题ღ✿✿,如前所述ღ✿✿,这是中国文化娱乐法最具特色的地方ღ✿✿,也是文化娱乐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ღ✿✿,尤其是近些年来ღ✿✿,鉴于文娱领域繁荣发展的同时乱象丛生ღ✿✿,文旅部ღ✿✿、广电总局ღ✿✿、国家电影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针对电影票房造假ღ✿✿、广播电视以及网络视听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造假和演出活动中的假唱等违法违规行为ღ✿✿,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21ღ✿✿。国家税务总局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ღ✿✿,针对文娱行业从业者和机构的偷税漏税ღ✿✿、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ღ✿✿,也同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22ღ✿✿。此外ღ✿✿,国家文物局针对博物馆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出现的乱象和问题ღ✿✿,于2019年5月10日专门出台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ღ✿✿、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ღ✿✿,旨在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ღ✿✿,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ღ✿✿。

  其次ღ✿✿,文化娱乐领域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ღ✿✿,所以文化娱乐法的核心问题也同样是围绕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和问题ღ✿✿。在司法实践中ღ✿✿,有大量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的文娱诉讼ღ✿✿,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鲜明的文娱行业特色ღ✿✿,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和各级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的典型案件ღ✿✿,以下列举几个热点和典型案件予以说明ღ✿✿:

  (1)剧情抄袭ღ✿✿:琼某诉于某案23和庄某诉郭某某案24ღ✿✿。这两个案例是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中最著名也是最有代表性的ღ✿✿,其中涉及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剧情如有雷同ღ✿✿,那么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构成抄袭ღ✿✿,司法裁判如何认定?除此之外ღ✿✿,这两个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点ღ✿✿,即败诉一方在很长时间内拒不主动履行判决书中要求的赔礼道歉ღ✿✿,而且认错态度非常不诚恳ღ✿✿,因而引发公众热议ღ✿✿。颇具嘲讽意义的是ღ✿✿,作为不同案件的败诉方的郭某某和于某ღ✿✿,在案件终结之后的很多年后的同一天ღ✿✿,主动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诚恳”的道歉声明ღ✿✿,据悉这与此前百余名影视从业者发表“联合抵制”的声明并的到官方媒体的支持有关ღ✿✿。

  (2)同人作品侵权ღ✿✿:金某(原名查某某)诉江某(原名杨某)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25ღ✿✿。“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ღ✿✿、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ღ✿✿。本案作为同人作品第一案ღ✿✿,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ღ✿✿。特别需要予以说明的是ღ✿✿,法院是以不正当竞争而不是著作权侵权来认定被告的侵权性质ღ✿✿,体现出在文娱产业背景下司法裁判的务实取向ღ✿✿,即在鼓励原创作品的同时ღ✿✿,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ღ✿✿。

  (3)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被诉商标侵权案26ღ✿✿。该案发生时正值国内首档歌唱类真人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红遍大江南北ღ✿✿,国内出品方自然也赚得钵满盆满ღ✿✿。但是该节目的隐患在于其节目模式源自荷兰Talpa公司的原创与授权ღ✿✿。随着该节目在中国的日益火爆ღ✿✿,节目授权费也水涨船高ღ✿✿,原合作双方因此一拍两散ღ✿✿。但是未经授权的原出品方如果继续使用原有的节目标识ღ✿✿、模式等ღ✿✿,立即遭到荷兰公司及其新国内授权方的商标侵权指控和不正当竞争禁令ღ✿✿。“中国好声音”只好改为“中国新歌声”ღ✿✿。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ღ✿✿,近年来各类真人秀综艺节目已经取代传统的电视剧成为最受欢迎的电视节目ღ✿✿,但是就目前而言国内具有原创性的综艺节目很少ღ✿✿,很多都来自国外节目的授权ღ✿✿,或者是经过加工改造的“模仿”ღ✿✿,其中隐藏着很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ღ✿✿。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版权ღ✿✿、商标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成立与否ღ✿✿,仍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ღ✿✿。

  再次ღ✿✿,关于文娱领域的人格权保护问题ღ✿✿,主要分为两大类ღ✿✿:一类是所谓的“名人”即演艺明星ღ✿✿、著名导演ღ✿✿、著名编剧等的肖像权ღ✿✿、名誉权ღ✿✿、隐私权等被侵犯的情况ღ✿✿;另一类是所谓的“素人”即普通人因影视剧等文娱作品侵犯其人格权利的情况ღ✿✿,尤其以真人真事改编电影电视剧最为典型ღ✿✿。关于第一类“名人”的人格权侵权事件或案件ღ✿✿,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ღ✿✿,而且情形大同小异ღ✿✿,因此本文不再赘述ღ✿✿。此处着重谈谈第二类情况及文娱领域“素人”的人格权保护问题ღ✿✿。

  近年来ღ✿✿,很多热门电影采取由真人真事改编拍摄的方式ღ✿✿,往往取得不错的票房成绩ღ✿✿,例如电影《中国合伙人》《我不是药神》《解救吾先生》《夺冠》《亲爱的》《霍元甲》等等ღ✿✿。以“真人真事”为题材拍摄影视作品固然有其真实性强ღ✿✿、知名度高ღ✿✿、情节更具吸引力等优势ღ✿✿,但是同时也存在容易引发人格权纠纷的法律风险ღ✿✿。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某在影片上映不久就发出了维权声明ღ✿✿,指出该片未经本人授权并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失ღ✿✿;电影《霍元甲》则引起了霍元甲后人的不满而提起名誉权诉讼ღ✿✿,指出该影片大量情节的虚构给霍元甲生前名誉和霍氏后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ღ✿✿;以寻亲打拐为题材的电影《亲爱的》上映后ღ✿✿,原型人物高某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ღ✿✿,提出维权诉求ღ✿✿。之所以这类电影经常引发原型人物的公开异议和维权诉求ღ✿✿,归根结底ღ✿✿,还是因为中国的电影人长期以来习惯于单纯追求艺术效果有市场效益ღ✿✿,缺乏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ღ✿✿,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ღ✿✿。根据文娱产业发达国家的行业惯例ღ✿✿,拍摄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之前ღ✿✿,制作方一般会主动联系原型人物签订真人故事购买协议ღ✿✿,取得当事人的授权ღ✿✿;同时还要注意在拍摄内容和拍摄过程中注意保护原型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ღ✿✿。

  最后是文娱领域的投融资与保险法律事务ღ✿✿,事关文娱产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壮大ღ✿✿,但是与一般性的企业投融资和商业保险不同ღ✿✿,文娱行业的投融资与保险法律事务自有特点ღ✿✿。首先ღ✿✿,文娱行业中“人”的因素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ღ✿✿,因为文娱法上的“人”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ღ✿✿,可能是演艺明星ღ✿✿,可能是著名导演ღ✿✿、编剧ღ✿✿,或画家ღ✿✿、书法家ღ✿✿、音乐家ღ✿✿、舞蹈家ღ✿✿,某影视文化公司或艺人经纪类公司的主要资产可能就是这些“名人”ღ✿✿,而不是设备ღ✿✿、厂房和写字楼ღ✿✿。因而在文娱领域的公司发起设立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ღ✿✿,会特别注意竞业禁止ღ✿✿、股权激励和价值评估等问题ღ✿✿。此外ღ✿✿,文娱领域另一种特别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ღ✿✿,尤其是作为文娱产业价值链基础的著作权ღ✿✿,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资产ღ✿✿。因此在文娱行业的投融资业务以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中ღ✿✿,会注重考察并确认著作权的来源ღ✿✿、著作权的归属和著作权的流转等问题ღ✿✿。除此之外ღ✿✿,文娱领域尤其是影视剧制作方面也有其特殊的融资方式ღ✿✿,主要是电影版权质押融资和完片担保制度(completion guarantee)ღ✿✿,前者是指影视公司在电影拍摄完成前ღ✿✿,先行将电影的版权质押给商业银行ღ✿✿,银行通过估计电影版权未来可取得的商业价值ღ✿✿,进而为影视公司提供一定量的贷款融资ღ✿✿;后者是一种新型的用以规避影视制作风险ღ✿✿,保证投资人所投资的影视产品能够符合前期约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ღ✿✿,且如期按预算交付的融资性担保产品[5]ღ✿✿。完片担保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好莱坞ღ✿✿,近年来中国在一些合拍片和国产片中也引入了此项制度ღ✿✿,例如中美合拍片《长城》(2016年)ღ✿✿,《卧虎藏龙2》(2016年)以及国产片《机器之血》(2017年)[6]289ღ✿✿。

  人工智能(AI)技术已经非常深入地应用于文娱领域ღ✿✿,不仅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形成颠覆性的影响ღ✿✿,也对既有的法律秩序带来挑战ღ✿✿。最为困扰文娱业界和文娱法律界的问题莫过于AI换脸技术在影视剧作品中的应用ღ✿✿。近年来中国对文娱行业从业人员“德艺双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ღ✿✿,因为违法或“失德”而被处罚的从业者不在少数ღ✿✿,他们参与创作的影视作品也深受其累ღ✿✿,制片方不得已采用AI换脸技术作为权宜之计ღ✿✿。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ღ✿✿,“换脸”技术的应用是否需要专门的审批?“换脸”之后的角色扮演者是谁?“换脸”之后的作品对于观众即消费者来说是否构成产品瑕疵?“换脸”之前的主创人员介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否需要在“换脸”之后对公众做出真实陈述?这些问题目前仍处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模糊状态ღ✿✿。AI技术对文娱领域的影响还体现在利用AI技术创作小说ღ✿✿、诗歌ღ✿✿、绘画ღ✿✿、音乐等27ღ✿✿。随之而来的问题是ღ✿✿,AI创作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28[7]ღ✿✿,如果是ღ✿✿,其作者是谁?该作品是否可以完全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这些都是现在和未来亟待研究和回答的问题ღ✿✿。

  未来的文化娱乐法是数字化ღ✿✿、网络化和智能化时代的领域法ღ✿✿,需要与网络法ღ✿✿、信息法以及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一起ღ✿✿,回应一系列新型的文化娱乐法问题ღ✿✿,即网络信息ღ✿✿、虚拟时空和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ღ✿✿、权利基础ღ✿✿、自由规范ღ✿✿、公共治理和未来生活方式等重大法律基础理论问题[8]ღ✿✿。

  [3] 刘毅. 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ღ✿✿: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J].政法论坛,2018(5)ღ✿✿:128-135.

  [4] 罗豪才,宋功德. 软法亦法ღ✿✿: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 北京ღ✿✿:法律出版社ღ✿✿,2009.

  [5] 刘承韪ღ✿✿,李梦佳. 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为视角[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ღ✿✿,2017(2)ღ✿✿:106-116.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年)等中央文件ღ✿✿,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2017年)《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7年)等ღ✿✿。

  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ღ✿✿,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ღ✿✿,文化和旅游部召开全国文化和旅游行业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ღ✿✿,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ღ✿✿。

  在中文学术出版物上首次出现“娱乐法”概念的是《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1期的译文“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ღ✿✿,作者(英)安尼·雅克ღ✿✿,译者莱夫ღ✿✿。国内首部题为“娱乐法”的著作是商务印书馆的《娱乐法》一书ღ✿✿,作者宋海燕为美国加州洛约拉法学院教授ღ✿✿,该书主要内容是介绍美国的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的产生背景和基本知识ღ✿✿。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是ღ✿✿: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ღ✿✿,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孤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ღ✿✿。

  2019年5月10日ღ✿✿,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ღ✿✿、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ღ✿✿,旨在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ღ✿✿,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和各项政策ღ✿✿,不断激发博物馆的活力ღ✿✿,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ღ✿✿。

  关于文化法的概念ღ✿✿、体系和调整范围ღ✿✿,国内学者已有相关的研究和讨论ღ✿✿,他们提出ღ✿✿,文化法属于社会法ღ✿✿,旨在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满足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要ღ✿✿。文化法的范围包括媒体法ღ✿✿、文化遗产法ღ✿✿、文化财产法ღ✿✿、文化交易法ღ✿✿、文化侵权法以及文化产权法等ღ✿✿。这些观点各有其道理和建树ღ✿✿,值得借鉴ღ✿✿,但是他们共同的问题在于有些纸上谈兵ღ✿✿、闭门造车ღ✿✿,沉醉于理论的创制和体系的建构ღ✿✿,缺乏社会实证的考察ღ✿✿,忽视了国际社会和法律实践中已经成为主流事物的娱乐法ღ✿✿,因而不足为训ღ✿✿。

  目前国内已出版的以“娱乐法”为题的译著有ღ✿✿:谢丽·伯尔ღ✿✿:《娱乐法》ღ✿✿,李清伟等译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ღ✿✿;已出版的专著有ღ✿✿:宋海燕ღ✿✿:《娱乐法》(第二版)ღ✿✿,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ღ✿✿;余锋ღ✿✿:《中国娱乐法》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ღ✿✿;孔祥俊ღ✿✿、谢兰芳主编ღ✿✿:《中国娱乐法案例评注》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ღ✿✿;李清伟主编ღ✿✿:《娱乐法》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ღ✿✿;刘承韪主编ღ✿✿:《娱乐法导论》ღ✿✿,中国政法大学2021年12月版ღ✿✿。

  在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ღ✿✿,提出“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电影工作ღ✿✿。为更好发挥电影在宣传思想和文化娱乐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ღ✿✿,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ღ✿✿,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ღ✿✿。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的牌子ღ✿✿。”还有最近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ღ✿✿,都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娱乐”或“文娱”的概念和称谓ღ✿✿。

  根据美国相关媒体的评选ღ✿✿,2022年全美最好的11所娱乐法学院分别为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ღ✿✿、哈佛大学法学院ღ✿✿、南加州大学法学院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ღ✿✿、西南大学法学院ღ✿✿、卡多佐法学院ღ✿✿、洛约拉法学院ღ✿✿、康奈尔大学法学院ღ✿✿、乔治城大学法学院ღ✿✿、斯坦福大学法学院ღ✿✿。

  美国好莱坞最重要的行业协会(工会)有ღ✿✿:美国电影演员ღ✿✿、电视及广播表演艺术家协会ღ✿✿、美国作家协会ღ✿✿、美国导演协会以及美国电影电视制片协会等ღ✿✿。

  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正在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中都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产业支持ღ✿✿、保障措施ღ✿✿,尤其体现在税收优惠ღ✿✿、金融支持和土地政策等方面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三条都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ღ✿✿、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性规定ღ✿✿。

  目前正在有效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ღ✿✿、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ღ✿✿;行业自律规范主要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ღ✿✿,同年3月1日实施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8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国产影片片名加注英文译名的通知》ღ✿✿,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2011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电影ღ✿✿、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等ღ✿✿。

  “限薪令”和“限丑令”皆为业内简称ღ✿✿,前者的正式名称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ღ✿✿;后者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ღ✿✿、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ღ✿✿。

  由于某个演艺明星或导演编剧个人的不良行为导致整个影视作品不能发行ღ✿✿,其实是由整个制作团队和出品单位北原梨奈ღ✿✿、投资方等无过错方在为个别从业者的错误行为“埋单”ღ✿✿,虽然国内文娱行业也在合同签订中开始引进美国好莱坞的所谓“道德条款”(moral clause)ღ✿✿,但是实际损失仍然很难完全规避ღ✿✿。此外现有规定并未明确这些劣迹人员被禁的期限ღ✿✿,形成事实上的“无期徒刑”ღ✿✿,事实上违背了行政法治的“比例原则”ღ✿✿。所以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来补足和应对这方面的“意外伤害”ღ✿✿,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文娱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ღ✿✿。

  “限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文娱行业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ღ✿✿,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ღ✿✿,薪水或报酬是市场供需关系自发决定的ღ✿✿,不需要也不应当由第三方或政府一方决定或干预ღ✿✿。但是在我国文娱法治的特定背景下ღ✿✿,“限薪令”有其产生的合理性和正当性ღ✿✿,但是就该措施本身来说ღ✿✿,仍需在法学和经济学层面上进行更为科学严谨的论证ღ✿✿,以证成其何以设限ღ✿✿、以何为限等问题ღ✿✿。

  所谓软法(soft law)ღ✿✿,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ღ✿✿。大致说来ღ✿✿,软法规范主要有四类形态ღ✿✿: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ღ✿✿、号召性ღ✿✿、激励性ღ✿✿、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ღ✿✿,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ღ✿✿,此类规范约占1/5ღ✿✿;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ღ✿✿,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ღ✿✿;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ღ✿✿;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ღ✿✿。本文所说的文化娱乐产业的软法ღ✿✿,应该是指第四种形态ღ✿✿。

  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有2016年电影《叶问3》虚假票房案ღ✿✿:该片投资方等通过影院虚假排场来刷新票房成绩ღ✿✿,查实的场次有7 600余场ღ✿✿,涉及票房3 200万元ღ✿✿;同时ღ✿✿,该片总票房中含有部分自购票房ღ✿✿,发行方认可的金额为5 600万元ღ✿✿。主管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方分别采取了处罚措施ღ✿✿。针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造假问题ღ✿✿,国家广电总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第6号令ღ✿✿:《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5月5日起施行)ღ✿✿,《规定》明确ღ✿✿,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ღ✿✿,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ღ✿✿,对数据的采集ღ✿✿、发布进行监督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ღ✿✿、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ღ✿✿,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ღ✿✿。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ღ✿✿,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ღ✿✿、谁负责ღ✿✿,谁经办ღ✿✿、谁负责”的原则ღ✿✿,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ღ✿✿、弄虚作假责任体系ღ✿✿。出现统计造假ღ✿✿、弄虚作假行为的ღ✿✿,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ღ✿✿,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ღ✿✿,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ღ✿✿。

  这方面的代表性案例有2018年演员范某某8.4亿元偷逃税案和2021年演员郑某2.99亿偷逃税案ღ✿✿。

  2014年4月28日ღ✿✿,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ღ✿✿,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ღ✿✿。12月25日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ღ✿✿。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ღ✿✿,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ღ✿✿,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ღ✿✿。

  2006年5月22日ღ✿✿,持续了两年多的“郭敬明抄袭事件”画上了句号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ღ✿✿,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ღ✿✿,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ღ✿✿,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ღ✿✿,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ღ✿✿、销售行为ღ✿✿。

  2016年10月11日ღ✿✿,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ღ✿✿、畅销书作家江南告上法庭ღ✿✿,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发行方著作权侵权ღ✿✿。广州天河法院审理认为ღ✿✿,作品《此间的少年》的人物关系ღ✿✿、故事情节与原著没有相似性ღ✿✿,仅是借用了原著角色名称ღ✿✿,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ღ✿✿,也就不能说是抄袭ღ✿✿。但《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的号召力提高了自身作品的关注度ღ✿✿,并出版发行量巨大获取了盈利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ღ✿✿。判决杨治ღ✿✿、北京联合ღ✿✿、北京精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ღ✿✿,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ღ✿✿;并向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共计188万元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ღ✿✿。

  2016年3月17日ღ✿✿,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未经授权ღ✿✿,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ღ✿✿,被“The Voice of”模式拥有方荷兰塔尔帕公司将《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梦响强音公司ღ✿✿、北京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ღ✿✿,索赔人民币300万元ღ✿✿。同年6月7日ღ✿✿,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ღ✿✿,要求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ღ✿✿。7月4日ღ✿✿,在法院的最终支持下ღ✿✿,该禁令正式生效ღ✿✿。

  2017年ღ✿✿,日本科学家研发的人工智能就可以创造小说并参加了专业的文学赛事ღ✿✿;同年清华大学孙茂松教授研发出中文诗歌自动生成系统“九歌”ღ✿✿。目前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十八岁人工智能少女“小冰”ღ✿✿,她是诗人ღ✿✿、歌手ღ✿✿、主持人ღ✿✿、画家和设计师ღ✿✿,也是拥有亿万粉丝的人气美少女ღ✿✿。与其它人工智能不同ღ✿✿,小冰注重人工智能在拟合人类情商维度的发展ღ✿✿,强调人工智能情商ღ✿✿,而非任务完成ღ✿✿,并不断学习优秀的人类创造者的能力ღ✿✿,创造与相应人类创造者同等质量水准的作品ღ✿✿。

  2019年5月ღ✿✿,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做出判决ღ✿✿,法院认为软件智能生成的数据报告不构成作品ღ✿✿,因为此类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ღ✿✿,使然选定关键词ღ✿✿、帅选和分析数据的过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ღ✿✿。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ღ✿✿,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ღ✿✿,因此ღ✿✿,该数据报告不构成作品ღ✿✿。但是文章中基于该智能报告的文字分析ღ✿✿,具有独创性ღ✿✿,可以构成作品ღ✿✿。该案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第一案”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ღ✿✿,但仍有一些值得探讨和商榷的问题ღ✿✿。j9九游国际真人ღ✿✿。JIUYOU九游会体育在线登录ღ✿✿,j9九游会官网ღ✿✿!电竞消息ღ✿✿,九游会官方网站登陆入口ღ✿✿,九游会体育官方网页版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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